鹤壁市人民政府文件
鹤政〔2005〕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豫发〔2003〕9号)和《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豫公通〔2003〕244号)精神,使户籍管理更好地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状况,结合我市开发区和其它城区发展实际,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制定如下意见:
一、放宽在城市投资、购房落户等方面的限制
1.到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市外投资人员
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原籍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可在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办理本人和直系亲属农转非或入户手续。
2.到城市投资经商的人员
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原籍户籍证明,提交营业执照可在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办理本人和直系亲属农转非或入户手续;是个体工商户的,在开发区规划范围之内的,还需提供经营一年以上证明材料,在开发区规划范围之外的,还需提交在城市经营累计纳税5000元以上证明。
3.在城市购买住宅、商业用房的人员
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原籍户籍证明、房产证或购买商业用房证明。在开发区规划范围之内的,可在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办理本人和直系亲属农转非或入户手续;在开发区规划范围之外的,还需提供购房价在4万元以上证明。
二、实行有利于吸引人才的户口迁移政策
大专以上毕业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已在城市就业的,不论时间长短均可在城市入户,已结婚的,配偶和子女可随迁,没有固定住所的(固定住所指拥有合法房产权的单元住宅房,不含租赁房屋),户口可入单位集体户口或亲朋好友家中;有就业意向的,可本着“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放宽入户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已就业的,由本人持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录用证明可在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办理农转非或入户手续;有就业意愿的大专毕业生凭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科技人员凭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可在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办理农转非或入户手续。
中专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
凡在城区、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由本人提出申请,凭房屋产权证明,居民身份证向辖区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在开发区规划范围之内租赁房屋务工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原籍户籍证明,租赁房屋合同书和暂住证,需居住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以上交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经居住地派出所同意报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审核,可办理落户手续。
四、关于落实夫妻分居,子女和父母投靠问题的户口政策
1.夫妻分居一方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另一方需投靠配偶的,投靠方需在城区居住2年以上或城镇居住1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结婚证、暂住证、原户籍证明经居住地派出所同意,报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审核,准予办理农转非或入户手续。
2.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和原籍民政部门出具需投靠照顾证明,经居住地派出所同意,报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审核,可以办理农转非或入户手续。
3.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投靠城市居住父母或直系亲属的,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原籍户籍证明,经居住地派出所同意,报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审核,可办理入户手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自立落户。
上述手续市公安局每月1—5日为集中审核日。
五、积极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
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鼓励到小城镇投资和兴办实体。下列农村户口的人员在小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住所可在小城镇办理常住户口:
1.由农村到小城镇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2.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3.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上述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原籍户籍证明、营业执照或房产证明,单位聘用务工人员还需提供两年以上工作证明以及交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证明。属就地转户的,经居住地派出所同意,报公安分局审批;属外来转户的,报市公安局审核即可办理农转非或入户手续。
六、合理安排解决近郊无地、少地农民的转户问题
城市、城镇近郊农民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可在自愿情况下,由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民政部门、土地部门出具证明,所在乡镇、政府同意,年终集体报市公安局审核。
七、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为新出生的婴儿(包括非婚生育、政策外生育)落户,可自愿在父亲或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不能不随父、母自立落户或投亲落户。
婴儿的父亲或母亲提出申请,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合法有效证明可到辖区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手续;非婚生育和政策外生育经派出所签属意见后,报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审核,可办理入户手续。
调整我市户籍管理有关政策,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我市发展的需要。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鼓励投资、发展产业和科技人员的落户,控制和限制为获取低保、入学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入户手续,严禁人为造成人户分离和空挂户。对符合规定在城市落户的人员,不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各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违反规定办理户口及借办户口之机索贿、受贿和舞弊行为的,要追究办理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户口管理有关政策的意见》(鹤政办〔1999〕54号)文件停止执行。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五年五月一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鹤壁军分区,省属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开发区管委会,国营浚县农场。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8日印发